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31, 2020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1
- Articles
- 48 articles
(2020年10月21日驻马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8日河南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城市照明等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供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防洪、停车场、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城市桥涵设施,包括河道桥梁、涵洞、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构筑物。
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用的排水管道、明沟、暗渠、收水井、检查井、排水泵站及其附属建(构)筑物等设施。
城市照明设施,包括公共道路、广场、桥涵、河道、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及其附属设施。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市政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对市政设施实行精细化、智能化、常态化管理。
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市政设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建设市政设施。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
Chapter 2规划和建设
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自年度建设计划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供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公交等管(杆)线建设单位。管(杆)线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有关管(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各种管(杆)线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各种管(杆)线的建设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
其他建设项目中需要与市政设施相衔接的配套设施设计、施工时,应当符合市政设施的相关要求。
养护和维修
实行特许经营的市政设施,由特许经营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和有关规定负责养护、维修。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车辆安全;施工时应当采取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
主要道路、重点区域的重大养护、维修工程,应当在开工前十日向社会发布公告,施工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
Chapter 4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开放式场地的养护、维修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提供有关技术基础资料。
法定重大节假日和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不得开挖城市道路。
(一)挖掘施工开工前,应当查明现有地下管线的埋设情况;
(二)挖掘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围栏等安全防护设施;
(三)影响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应当设置临时通道;
(四)挖掘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与地下管线发生冲突或者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相应措施,并报请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线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理;
(五)遇到文物、测量标志时,应当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类管(杆)线、箱体、标牌、井盖等设施,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平面位置和控制标高施工。检查井(孔)、箱盖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明使用性质和产权人名称。
前款规定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其设施定期养护、维修,出现沉降、丢失、损坏、标志不清或者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补缺、修复或者移除;已经废弃的设施应当及时清除,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按照标准予以修复。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改变道路结构;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行驶;
(三)机动车在非指定道路试刹车;
(四)擅自建设建(构)筑物或者设置管线、标志等设施;
(五)倾倒、焚烧、撒漏、堆积、晾晒物品,排放污水,挖掘取土,设置路障;
(六)直接在路面上搅拌、存放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其他拌和物;
(七)擅自占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八)冲洗或者修理、保养车辆;
(九)擅自开设进出通道或者坡道;
(十)运载的货物拖刮或者用重物击打路面;
(十一)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Chapter 5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经检测评估,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桥涵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加固、限行等安全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需要临时封闭交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财政部门应当保障桥涵的安全检测和维修专项资金。
(一)擅自占用城市桥涵及其附属设施;
(二)擅自设置、悬挂、张贴广告;
(三)修建影响城市桥涵设施功能与安全的建(构)筑物;
(四)在桥涵上架设压力每平方厘米四公斤以上的煤气或者天然气管道、十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五)擅自打桩、顶进、爆破等作业;
(六)损坏、移动城市桥涵附属设施及测量标志;
(七)采集砂石、取土;
(八)依附桥涵设施进行牵拉、吊装;
(九)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涵设施的行为。
Chapter 6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在每年汛期前或者遇暴雨等极端天气时应当及时开展排查。
现有设置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化粪池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疏浚,保障畅通,并逐步迁出。
(一)损毁、侵占、盗窃排水设施;
(二)穿凿、堵塞、擅自接入、改建排水设施;
(三)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废液和废渣等有害物品;
(四)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厨余垃圾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跨)压排水设施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向收水井、检查井等设施投放火种;
(七)擅自设置和扩大雨水污水排放口;
(八)其他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Chapter 7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城市照明设施应当采用新型节能技术,推广使用低碳节能产品。
出现树枝折断、树木倒伏等情形,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可以先行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并在三日内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一)损坏、盗窃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城市照明设施;
(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的供电线路或者设备上接线用电;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线(缆)或者安装其他设施;
(四)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五)在城市照明设施杆塔基础或者地下管线安全地带乱搭乱建、堆放杂物、挖掘取土、倾倒废液废渣;
(六)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广告、宣传品,设置标识;
(七)向手孔井、基座内投放异物;
(八)其他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
Chapter 8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五千元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一万元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二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