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城市照明等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供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防洪、停车场、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