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在城市桥涵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桥涵及其附属设施;

(二)擅自设置、悬挂、张贴广告;

(三)修建影响城市桥涵设施功能与安全的建(构)筑物;

(四)在桥涵上架设压力每平方厘米四公斤以上的煤气或者天然气管道、十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五)擅自打桩、顶进、爆破等作业;

(六)损坏、移动城市桥涵附属设施及测量标志;

(七)采集砂石、取土;

(八)依附桥涵设施进行牵拉、吊装;

(九)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涵设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