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加收五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法定重大节假日和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不得开挖城市道路。

Local Regulations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