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4, 2020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1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20年10月29日邵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村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改建、扩建、新建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严格用地审批,统筹安排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村民建房的合理需求。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通过开垦或者复垦等措施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全市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村庄规划编制的指导,以及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免费提供村民建房通用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Chapter 2村庄规划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村庄规划编制规范要求,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全域旅游、生态保护、乡村振兴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突出实用性,体现乡村特色。一般以行政村为单元,特色相近或有一定历史渊源的相邻行政村可以成片统一编制。
(一)确定规划区范围,自然村落布局,村民聚居点布局和用地规模,住房选址、层数、高度、布局、风貌等规划要求;
(二)保护自然风貌、民族风貌、历史风貌和人文风貌,坚持与自然相协调,培育建筑风貌和村庄特色;
(三)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
(四)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作出具体安排。
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高速公路沿线、重要交通要点等地建房的,要体现民族、区域、文化、民居等特色,形成统一或相似建筑风格。
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等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村民建房应当保持与原有建筑风格相一致。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予以公告,公示期不得少于一个月。
Chapter 3村民建房管理
(一)无自有农村住房的;
(二)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新户修建住房的;
(三)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四)原有住房因灾毁损需要重建的;
(五)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村民建房选择宅基地应当符合村庄规划要求,合理避让地质灾害隐患区、地下采空区、山洪灾害危险区等不宜建房的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安全。
村民申请获批新宅基地的,原有宅基地上的住房应当于新房建成竣工之日起一年内自行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探索以转让、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四)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批准的情形。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住房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
(四)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格式文书,由申请人到村民委员会领取。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建房进行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巡查,并形成检查记录,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建房村民、农村建筑工匠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村民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严格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安全。鼓励使用绿色节能建筑材料、技术,采用装配式建筑。
鼓励为建房施工人员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农村建筑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劝阻、拒绝。
Chapter 4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房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房。超过本条例规定的占地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一)未依法编制或修改村庄规划的;
(二)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放线服务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规划、用地核实的;
(五)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治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