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村庄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及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建(构)筑物等的规划保护,推行使用乡土化、生态化、民族化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工艺,保持建筑风格、色彩与乡村地域风貌相协调,体现村庄特色。规划成果内容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利于村民认知、接受和执行。

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高速公路沿线、重要交通要点等地建房的,要体现民族、区域、文化、民居等特色,形成统一或相似建筑风格。

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等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村民建房应当保持与原有建筑风格相一致。

Local Regulations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