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7, 2020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1
- Articles
- 47 articles
(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是指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领导团结中国各族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保护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将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党史史志、档案、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红色文化保护传承的相关工作。
每年七月为本省的红色文化主题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集中组织开展红色文化宣传、教育等活动。
Chapter 2保护和管理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大战役、重要战斗的遗址、遗迹、旧址和代表性实物;
(二)已故重要人物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殉难地和遗物;
(三)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纪念设施;
(四)重要的著作、手稿、文电、报刊、影像等文献资料;
(五)其他重要的史迹、实物和纪念设施。
红色文化遗存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退役军人工作、党史史志等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退役军人工作、党史史志等部门从认定的红色文化遗存中提出建议名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退役军人工作、党史史志等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对已经确定为文物、烈士纪念设施的红色文化遗存,直接纳入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建议名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红色文化保护单位标志制作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迁移、拆除红色文化保护单位。
禁止污损、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文化保护单位标志。
(一)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采石、采矿、挖沙、开荒、砍伐、取土;
(三)倾倒、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生产、储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腐蚀性等物品;
(五)其他影响、危害、破坏红色文化保护单位安全和环境的行为。
在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确保建设规模、体量、风格、色调与红色文化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红色文化保护单位历史风貌。
对红色文化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已经存在的与其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逐步改造。
红色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一)制定工作方案,进行日常巡查、保养、维护;
(二)制定安全预案,采取防火、防盗、防损毁等安全措施;
(三)发现重大险情或者隐患,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维修保养、宣传教育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存,在修缮、修复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其指导下进行设计、修缮和修复。
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修复能力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发现的红色文化遗存及时纳入保护范畴。
Chapter 3传承和弘扬
对具备条件的红色文化遗存应当做好原址陈列展示。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立纪念标志或者铭牌说明。
各级综合性博物馆应当结合实际,常态化开展红色文化主题展览和流动展览。红色文化主题博物馆、纪念馆应当及时补充体现时代精神的展陈内容,基本陈列超过五年的可以进行局部改陈布展,超过十年的可以进行全面改陈布展。
展陈内容和解说词应当征求党史史志部门的意见,保证准确性、完整性、权威性。
具备条件的国有红色文化遗存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非国有红色文化遗存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发挥新兴媒体优势,创新传播方式,提升传播效果。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红色文化教育纳入教学必修课程,充分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干部党性教育基地、党史教育基地、廉洁文化教育基地等现场教学点开展红色文化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红色文化教育,将红色文化教育纳入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鼓励学校到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红色文化主题博物馆、纪念馆开展现场教学。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托本地红色文化遗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发挥老党员、老战士、老模范的作用,面向群众开展红色文化宣传教育,推进社区文化建设,推动乡村文化振兴。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新入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到英雄烈士纪念场所举行祭扫纪念活动。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每年在清明节、重要纪念日前后,组织学生到英雄烈士纪念场所举行祭扫纪念活动。
现场组织举办各类红色文化主题教育、纪念和宣传活动,应当充分考虑红色文化遗存和纪念场所的承载能力,合理控制人数,保证安全有序。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红色旅游开发,整合红色旅游资源,创新红色旅游发展模式,培育红色旅游景区,打造红色旅游线路,研发红色文化创意产品,完善红色旅游产品体系。
(一)通过捐赠、开展志愿服务和提供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文化保护传承;
(二)开展红色文化收集整理、调查研究和学术研讨;
(三)创作红色文化题材文学艺术作品;
(四)建设红色文化主题博物馆、纪念馆等。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迁移、拆除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的;
(二)修缮、修复红色文化遗存过程中明显改变原状的;
(三)损坏红色文化遗存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刻划、涂抹红色文化遗存,或者损坏红色文化遗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破坏红色文化遗存历史风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