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下列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大战役、重要战斗的遗址、遗迹、旧址和代表性实物;

(二)已故重要人物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殉难地和遗物;

(三)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纪念设施;

(四)重要的著作、手稿、文电、报刊、影像等文献资料;

(五)其他重要的史迹、实物和纪念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