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0, 2020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0
- Articles
- 50 articles
(2020年6月23日晋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车废旧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银保监、邮政、城市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Chapter 2生产、销售、维修与回收
本条例实施后购置的电动车因未纳入产品目录不予登记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
(一)改装或者改动电动机,使其超过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功率;
(二)改装或者拆除限速装置、脚踏骑行设备;
(三)拆除车速提示音装置;
(四)加装蓄电池或者更换不符合原车出厂设置额定电压的蓄电池;
(五)加装伞架、车篷;
(六)擅自喷涂、安装、使用特种车辆专用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标志灯具;
(七)其他影响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加装行为。
鼓励电动车所有人提前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任何人不得随意丢弃废旧蓄电池或者以旧充新进行销售。
Chapter 3登记管理
公共电动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应当由运营企业办理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运营。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电动车应当当场办理注册登记,并发放号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登记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本条例实施前购置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限为三年,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算,过渡期届满不得上道路行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备案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车的号牌、行驶证。
Chapter 4道路通行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年满16周岁;
(二)驾驶电动普通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汽车、四轮低速电动汽车的,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一)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员引导;
(二)遵守通行路段、通行时间的管理规定;
(三)保持制动器、后视镜、夜间照明灯、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
(四)转弯时让直行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
(五)转弯时,应当开启转向灯,没有转向灯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转弯;遇有雾、霾、雨等低能见度或者夜间行驶,应当开启照明装置;
(六)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上,应当下车推行;
(七)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八)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九)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其他电动车按限速标志、标线行驶;
(十)法律、法规关于电动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一)逆向行驶;
(二)牵引动物及其他车辆;
(三)从事载客营运;
(四)手中持物、单手扶持行驶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酒后驾驶其他电动车;
(六)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车;
(七)驾驶拼装、改装的或者加装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电动车;
(八)驾驶时扶身并行或者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二)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三)乘坐电动自行车、电动普通两轮摩托车、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四)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应当做好门前停车管理责任区内的电动车停车秩序维护工作,有权对违法停车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Chapter 5保障与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电动车停放场地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撤除电动车停放场地。
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居民小区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安全充电功能。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举报。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设施消防安全实施管理,加强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履行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立健全内部安全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建立电动车及驾驶人信息台账,组织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学习培训;
(三)不得安排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吸食(注射)毒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驾驶人驾驶电动车;
(四)做好电动车维护、保养等安全检查工作;
(五)根据需要为车辆及驾驶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六)其他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
互联网租赁电动车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管理人员,按照要求设置电子围栏,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加强车辆检测、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并将车辆投放和租用等信息按照规定接入互联网电动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员引导;
(二)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
(三)驾驶时手中持物、单手扶持行驶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擅自拼装,改装,加装车箱、棚架和遮雨蓬等影响行驶安全;
(五)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六)不按规定停放。
(一)有非机动车道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或者没有非机动车道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二)驾驶时牵引动物或者牵引车辆;
(三)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行驶;
(四)驾驶时扶身并行或者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一)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
(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三)使用伪造、变造号牌、行驶证;
(四)超过规定速度行驶;
(五)醉酒后驾驶;
(六)逆向行驶或者不按规定掉头。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牌证。
电动普通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
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且经公告三个月仍未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依法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对无人竞拍的扣留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送交有经营资质的回收机构予以拆除、解体。
Chapter 7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