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员引导;
(二)遵守通行路段、通行时间的管理规定;
(三)保持制动器、后视镜、夜间照明灯、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
(四)转弯时让直行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
(五)转弯时,应当开启转向灯,没有转向灯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转弯;遇有雾、霾、雨等低能见度或者夜间行驶,应当开启照明装置;
(六)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上,应当下车推行;
(七)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八)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九)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其他电动车按限速标志、标线行驶;
(十)法律、法规关于电动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