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本条例实施前购置的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本条例实施前购置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限为三年,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算,过渡期届满不得上道路行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备案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