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且经公告三个月仍未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依法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对无人竞拍的扣留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送交有经营资质的回收机构予以拆除、解体。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