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 2020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1
- Articles
- 42 articles
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2008年8月1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以下统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组织协调和综合服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下统称审查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Chapter 2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以其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制定或者由其会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由其会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依法应当报送的规范性文件。
(一)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依法应当报送的规范性文件。
(一)印发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等内容的文件;
(二)关于人事调整、表彰奖励、处分处理以及机关内部日常管理等事项的文件;
(三)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文件;
(四)其他按照规定不需要备案审查的文件。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包括政府令或者公告)及其说明。
报送备案应当提供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纸质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数量报送,电子文件应当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
因备案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被退回的,报送机关应当自收到电子指令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要求重新报送备案。
Chapter 3审查
Section 1审查职责
县级以上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三章第三节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制定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或者上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三章第三节规定情形的,可以向接受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对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或者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
(一)事关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的;
(二)涉及法律、法规重要修改的;
(三)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
(四)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
Section 2审查程序
根据审查要求、审查建议进行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能存在本条例第三章第三节规定情形的,应当函告制定机关,要求制定机关在一个月内作出说明并反馈意见。
审查机构在审查研究中有较大意见分歧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向主任会议报告。
Section 3审查标准
(一)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作出规定;
(二)未经授权,对只能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作出规定;
(三)超越法定权限,违法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或者违法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四)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作出调整或者改变;
(五)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显不一致,或者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对依法不能变通的事项作出变通,或者变通规定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
(七)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八)违反授权决定,超出授权范围;
(九)违背法定程序;
(十)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一)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合理;
(三)为实现制定目的所规定的手段与制定目的明显不匹配;
(四)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
(五)变通明显无必要或者不可行,或者不适当行使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利;
(六)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Chapter 4处理
经沟通,制定机关同意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审查中止。
经沟通没有结果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也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
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审查机构进行反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时,制定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会议经过审议,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当撤销的,应当作出撤销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反馈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对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可以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进行反馈。
规范性文件审查研究工作结束后,有关审查研究资料应当及时归档保存。
Chapter 5保障与监督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接收备案的情况,开展审查的情况,对规范性文件纠正处理的情况,开展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情况,对下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的情况,下一步工作思路和建议等。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报送机关应当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