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作出规定;

(二)未经授权,对只能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作出规定;

(三)超越法定权限,违法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或者违法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四)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作出调整或者改变;

(五)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显不一致,或者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对依法不能变通的事项作出变通,或者变通规定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

(七)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八)违反授权决定,超出授权范围;

(九)违背法定程序;

(十)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