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经审查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三章第三节规定情形,需要予以纠正的,在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前,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经沟通,制定机关同意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审查中止。
经沟通没有结果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也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
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审查机构进行反馈。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