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7, 2020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1
- Articles
- 37 articles
(1999年8月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拟订志愿服务行政管理政策措施,负责志愿者注册管理、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志愿服务信息化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规范管理,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做好青年志愿服务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志愿服务教育培训和信息化等工作。
工会、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其他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Chapter 2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本省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的信息数据对接标准,依托省政府政务大数据平台整合志愿服务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实现全省志愿服务数据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和共享交换。
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开展注册登记、信息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等活动。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三)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
(四)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的必要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
(五)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需要的培训;
(六)要求志愿服务组织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
(七)要求志愿服务组织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八)对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等规定的以及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一)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二)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三)不得泄露在志愿服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五)维护志愿服务形象和声誉;
(六)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等规定的以及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不具备独立登记条件的组织,可以按照规定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工作。
行业组织应当推动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Chapter 3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其他特殊困难的社会群体或者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一)志愿服务开展时间和地点;
(二)志愿服务内容和要求;
(三)志愿服务对象及相关人员的身体和精神状况;
(四)志愿服务需要的志愿者身体条件、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
(五)志愿服务工作条件和保障措施;
(六)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志愿服务组织招募时还应当向志愿者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存在的人身安全、身心健康风险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风险。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通过现场调查、走访志愿服务对象、电话或者网络询问等方式核实与志愿服务有关的信息,并及时答复申请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一)志愿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
(二)为应急救援、大型活动等提供志愿服务的;
(三)志愿者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四)志愿服务活动涉及境外人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应当签订志愿服务书面协议: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的。
(一)各方的基本信息;
(二)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要求、时间和地点;
(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志愿服务的工作条件、学习培训、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措施;
(五)相关责任条款;
(六)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志愿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安排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并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必要时由其监护人陪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培训的内容、师资及时长应当满足志愿服务活动的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志愿服务培训规范指引、基础知识文本,指导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抽查制度,重点检查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可以向志愿者提供交通、食宿、通讯等保障。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Chapter 4促进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互联网信息、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孵化培育、能力建设、项目指导、创投活动等方式,培育扶持志愿服务组织。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鼓励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志愿服务组织依法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依法开展公开募捐项目。
志愿服务发展基金应当用于资助志愿服务项目开展、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志愿者权益保障、志愿者救助等。
志愿服务发展基金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应当支持学生开展相应的志愿服务活动,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指导推动志愿服务组织依托志愿服务记录,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保障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在本人积累的志愿服务时数内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救助,志愿服务发展基金也可以依法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专项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通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慈善项目、社会募捐、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以及城市公共交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鼓励商业机构对志愿者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统计,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状况、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情况等信息。
鼓励和支持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开展志愿服务工作。
鼓励和支持医院、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学校、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机构设立志愿服务站点,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鼓励公共服务机构、公共交通单位开展志愿服务公益宣传。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