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Chapter 5 法律责任Article 34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二)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Article 3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