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拟订志愿服务行政管理政策措施,负责志愿者注册管理、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志愿服务信息化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规范管理,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做好青年志愿服务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志愿服务教育培训和信息化等工作。

工会、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其他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