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6, 2020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1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20年8月28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乡村清洁是指对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村垃圾、污水、废弃物等的收集、处理和日常管理。
(一)制定推进乡村清洁的政策措施;
(二)制定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统筹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置和污水处理设施;
(四)扶持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
(五)鼓励、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乡村清洁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和资源化利用;
(六)鼓励创新乡村清洁管理机制,推广使用垃圾、污水处理新技术;
(七)对乡村清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
(八)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体育、科技、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计划;
(二)建立落实乡村清洁巡查、监督和举报等制度;
(三)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维护和管理;
(四)组织开展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
(五)逐步建设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推进乡村污水处理;
(六)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和有关单位履行乡村清洁工作职责;
(七)对乡村清洁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八)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一)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形式,建立和落实卫生保洁、门前三包、公益性清扫、经费收支管理等制度;
(二)负责公共场所清扫和公厕等清洁设施的日常管理;
(三)对村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清运和处理;
(四)落实村庄污水处理的相关要求;
(五)组织开展乡村清洁公益活动;
(六)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保洁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门用于乡村清洁工作,每年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保洁员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小组等村(居)民组织聘用,按照聘用约定支付报酬。
不具备集中收集、转运条件的,应当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合理选择经济、适用、环保、安全的工艺和技术进行处理。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和防渗漏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乡村卫生公厕改造工作。
村(居)民在新建、改建、扩建住房时,应当配套建设卫生厕所。
畜禽散养密集区应当逐步实行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鼓励、支持畜禽养殖户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种植业消纳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实现资源化利用。
高密度、规模化水产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污水经过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应当安全及时处置。
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乡村清洁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开展乡村清洁和卫生防疫公益宣传。
对投诉、举报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一)向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地头、林地等丢弃动物尸体,弃置农药、化肥、饲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倾倒渣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向水库、河流、坝塘、沟渠等水体丢弃动物尸体,弃置农药、化肥、饲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排放粪便、污水,倾倒渣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放秸秆、柴草、建筑材料和其他杂物,排放粪便、污水;
(四)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或者抛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五)侵占、毁损、擅自拆除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
(六)在依法划定的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和生产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个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经处罚后仍未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有关人员在乡村清洁工作中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改正,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