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在乡村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清洁,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地头、林地等丢弃动物尸体,弃置农药、化肥、饲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倾倒渣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向水库、河流、坝塘、沟渠等水体丢弃动物尸体,弃置农药、化肥、饲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排放粪便、污水,倾倒渣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放秸秆、柴草、建筑材料和其他杂物,排放粪便、污水;
(四)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或者抛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五)侵占、毁损、擅自拆除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
(六)在依法划定的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和生产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Local Regulations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