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鼓励、支持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使用绿色、生态、环保的养殖技术。

高密度、规模化水产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污水经过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Local Regulations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