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的乡村清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形式,建立和落实卫生保洁、门前三包、公益性清扫、经费收支管理等制度;

(二)负责公共场所清扫和公厕等清洁设施的日常管理;

(三)对村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清运和处理;

(四)落实村庄污水处理的相关要求;

(五)组织开展乡村清洁公益活动;

(六)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