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7, 2020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1
- Articles
- 27 articles
(2020年8月14日亳州市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求,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文明行为规范,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文明执法、文明办公、文明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Chapter 2文明行为规范
(一)参与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生态环保、法律服务、法治宣传等慈善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
(二)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四)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
(五)文明用餐,适量点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六)优先选择步行、使用自行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七)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理婚丧祭贺等事宜;
(八)出入公共场所不赤膊光膀,不穿着睡衣,衣着整洁得体;
(九)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
(一)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在公共座椅上躺卧;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三)在营销宣传、装饰装修、办理喜事丧事、娱乐健身等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不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和生活;
(四)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音响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
(五)文明上网,理性表达,拒绝网络暴力,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信谣、不传谣;
(六)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保护生态环境、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七)文明就医,尊重医护人员,遵守各项诊疗服务制度,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八)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一)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指示通行,服从交警指挥;
(二)驾驶车辆自觉礼让行人,低速通过积水路段,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在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有序通行,不占应急通道,主动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驾乘人员不向车外抛物、吐痰;
(三)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时靠道路右侧行驶,在道路路口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逆向行驶、乱穿马路、违规载人载物,不违规加装车篷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设施,按规定佩戴头盔;
(四)行人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隔离设施;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不占残疾人、孕妇、老年人座椅,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六)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和无障碍设施,临时停放车辆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七)不在车行道内兜售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品;
(八)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爱护公共卫生设施,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倾倒污水;
(二)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三)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外出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遇有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不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五)不违反规定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排放油烟、倾倒油污剩菜饭;
(六)不违反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景观河道等水域内游泳、洗涤、捕鱼、倾倒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
(七)不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八)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占用公用设施、公共区域,不乱贴乱画、私搭乱建、私拉乱接管线,不侵占、损毁公共绿地;
(二)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在指定位置充电;
(三)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避免干扰他人生活;
(四)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五)其他维护社区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城区内不饲养烈性、大型犬只。
养犬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Chapter 3保障与促进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健全文明行为促进的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鼓励用人单位在选调、招聘录用工作中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参考。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提升学生文明素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组织和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综合治理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重点监管等工作。
物业、保安、环境卫生等服务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对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发挥村民议事会、居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组织的作用,革除陈规陋习,褒扬文明新风。
Chapter 4法律责任
Chapter 5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