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8, 2020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2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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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
保持整洁管理条例
(2013年2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8月27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在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广告的,按照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条例所称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是指对建筑物外立面(含护栏、灯箱、空调外机、各类管线等附属设施),以及桥梁设施、通讯设施、邮政设施、市政设施、公交设施、环卫设施等各类城市公共设施的清洁、粉饰、整修等行为。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有关规划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监督管理工作。
Chapter 2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用于商务办公、商业经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适当预留牌匾标识的安装位置,满足牌匾标识设置需要。用于商业经营的建筑物外立面可以预留适量的户外广告位。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对全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广告类型和布局进行控制。
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设置方案。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位置、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占用人行道、绿地或者利用行道树的;
(三)利用危房、违法建筑物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城区禁止设置楼(屋)顶广告、大型立柱广告。
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无障碍设施使用;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和牌匾的设置标准以及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监测等要求。
Chapter 3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效果图;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权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申请材料,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不得要求设置人提供。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取得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或者设置方案、设置规范的要求。设置人应当在户外广告设置之日起十日内将设置信息告知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设置的决定。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续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满后二十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后二日内自行拆除。
Chapter 4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数量、材质等要求进行设计,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按照设计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二)按照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国家、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设置,不得影响公共安全;
(三)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
(四)取得设置许可三个月内设置完毕;逾期未设置的,设置许可自行失效。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省户外广告设施检验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检验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机构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其工程质量进行验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检验合格文件报送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户外广告设施检验合格文件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遇大风、暴雨预警预报和其他恶劣天气时,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并监督户外广告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Chapter 5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
(一)玻璃类墙体,至少每一年清洗一次;
(二)装饰板类墙体,至少每二年清洗一次;
(三)沙石、瓷砖类墙体,至少每三年清洗一次;
(四)普通涂料类墙体,至少每五年粉刷一次;高性能涂料类墙体,根据涂料性能和使用状况确定粉刷期限。
建筑物外立面残损、脱落或者有明显污迹的,应当及时修补、清洗、粉刷。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未取得延续设置许可又不自行拆除的;
(三)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或者设置方案、设置规范要求的;
(四)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设置人未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排除的。
(一)未按照规定备案户外广告设施检验合格文件的;
(二)户外广告破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的。
(一)建筑物、城市公共设施保持整洁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保洁义务,致使建筑物外立面污迹明显、严重变色,损害城市容貌的;
(二)未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建筑物色调、造型或者设计风格的。
(一)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