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筑物、城市公共设施保持整洁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保洁义务,致使建筑物外立面污迹明显、严重变色,损害城市容貌的;

(二)未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建筑物色调、造型或者设计风格的。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