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并撤回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给设置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