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4, 2020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24, 2020
- Articles
- 33 articles
(1989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Chapter 2国防教育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国防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宣传贯彻国防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拟定并实施国防教育计划,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总结推广国防教育工作经
验;
(四)制定国防教育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国防教育场所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六)组织开展国防教育理论研究,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七)负责国防教育的其他工作。
国防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办公室设在同级军事机关,由军事机关、文化宣传、教育、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国防教育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定期例会、重大事项会商等工作制度。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学校国防教育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司法行政等部门结合培训教育、优抚、退役军人就业安置、法治宣传等职责,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人民防空、经济和信息化、卫生健康、科技等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协助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Chapter 3国防教育内容与方式
国防教育的教学,应当充分发挥国防教育基地等场所的实地教学作用,运用音像、电子读物、互联网、远程教育、移动通信等现代教育教学手段。
普及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防历史和现状、国防义务、军事常识等;重点教育的主要内容除普及教育的内容外,还包括国防理论、国防法制、国防科技、国防经济和军事技能等。
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学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为国防教育重点对象,其他公民为国防教育普及对象。
各地区、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
国防教育情况纳入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登记管理范围。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国防教育培训记录,如实记载参加国防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结合课堂教学、军事训练和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国防教育。学生在校期间接受军事讲座和军事训练时间累计不少于七日。
小学和初级中学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思想品德教育与养成教育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国防教育。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通过组建少年军校、组织军事夏令营和聘请校外辅导员等形式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接受国防教育情况应当进行考勤、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企业职工参加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Chapter 4国防教育保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开展国防教育的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的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学校开展国防教育和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列入学校部门预算管理。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防教育费用。
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国防教育讲师团,每年开展国防教育宣讲活动。
(一)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及民兵、预备役人员;
(二)学校教师;
(三)具有国防知识或者军事技能的英雄模范人物、在职或者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
(四)其他能够胜任国防教育工作的人员。
省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编写辅助性、补充性国防知识读本,并报省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建设国防教育主题公园(场馆)、举办国防教育展览、创作出版国防教育作品,开展国防教育宣传。
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国防教育宣传活动。
(一)烈士陵园、革命遗址、重要历史人物故居、纪念馆、纪念地等;
(二)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国防教育主题公园(场馆)等;
(三)军事训练场所、军史馆、部队荣誉室等;
(四)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防教育基地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并提供必要的物资和经费,保障国防教育基地发挥作用。
未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场所,应当为单位和个人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国防教育活动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负有国防教育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年向国防教育委员会报告开展国防教育工作的情况。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
(二)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
(三)侵占、破坏国防教育设施或者损毁展品的;
(四)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
(五)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