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23, 2020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0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19年11月1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1月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公安、能源、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Chapter 2监督管理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公示所排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等相关信息。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控制或者削减本市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在综合考虑大气环境容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县(区)人民政府,再由县(区)人民政府分解到各排污单位。
(一)未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的;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发生重大大气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工作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大气环境问题突出的;
(五)未完成环境保护督查整改任务的。
有前款(一)(二)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工作。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联网验收、备案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重点监管。
可能对相邻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相邻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
Chapter 3防治措施
推广天然气、太阳能、风能、氢能等清洁能源的利用。
有机化工、装备制造、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行业,应当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住宅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中转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抑尘、防臭措施。
逐步缩减城乡公共环境建设和管理的差距,加强农村扬尘治理,实现农村路面硬化、道路机扫,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垃圾。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拆除工程完毕的,应当对裸土地面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综合施治的原则,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秸秆禁烧工作。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监管和考核机制。
(一)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物质;
(二)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三)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作业;
(四)制药、采矿、化工、建材、石油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粉尘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五)其他可能产生严重大气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为燃放烟花爆竹提供场地;
(二)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制作、燃烧旺火;
(三)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四)销售、焚烧祭祀纸品或者塑料制品。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错峰生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在建筑工地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园林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排放油烟的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设施未正常使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二)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