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大气污染防治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控制或者削减本市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在综合考虑大气环境容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县(区)人民政府,再由县(区)人民政府分解到各排污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