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并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工作。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联网验收、备案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重点监管。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