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电梯安全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9, 2019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19
- Articles
- 43 articles
(2017年12月26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等二十七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目录确定;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参照本条例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日常检查、隐患整改、事故处理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电梯井道和机房工程质量、电梯选型配置、电梯安装期间安全管理的监管,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合理规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监管电梯运行维护费的使用。
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电梯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Chapter 2生产和经营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记录。
鼓励新建住宅使用双回路供电系统或者配置备用电源,并预留信息化平台建设管线接口。
电梯安装验收应当与建设工程验收同步进行,安装、改造、修理的电梯,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无法取得原制造单位委托的,改造单位应当在取得电梯产权单位同意后进行改造。该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出具改造合格证、更换电梯铭牌,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一)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
(二)无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产品;
(三)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翻新拼装的产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单元总面积的比例承担费用。
Chapter 3使用管理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共有产权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五)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一)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资金保障、日常巡查、定期报检、档案管理、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事故处理、考核奖惩等)以及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二)在电梯使用后三十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申报并接受检验。电梯使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后,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三)建立并长期保存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电梯台账和技术档案;
(四)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维保,监督并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协助做好电梯的检验和安全评估工作,并对维保记录进行确认;
(五)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米/秒的乘客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七)在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使用登记标志、检验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以及电梯使用单位、应急救援电话和电梯维保单位名称、抢修电话等信息;
(八)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九)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十)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十二)住宅小区和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实施实时监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客流高峰时段安排专人值守;
(十三)制定房屋装修期间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制止违规乘用电梯行为;
(十四)法律法规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义务。
安全管理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二)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三)组织制定电梯操作规程;
(四)组织开展电梯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五)组织开展电梯定期自行检查工作,编制电梯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
(六)按照规定报告电梯事故,参加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七)进行电梯运行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发现电梯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用电梯,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
(八)纠正和制止电梯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九)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进行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电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重新启用的,办理启用手续。
电梯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决定报废后三十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
(一)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操作电梯;
(二)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三)采用扒、撬等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四)拆除、破坏电梯的安全警示标志、检验合格标志、报警装置、安全部件及其他附属设施;
(五)在乘用电梯时拉扯、打闹、跳跃、追跑;
(六)在超过额定载重量时乘坐电梯;
(七)在遭遇地震、火灾、水灾等灾害时乘用电梯;
(八)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和他人乘坐安全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人员等不宜单独乘用电梯的,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Chapter 4维护保养
维保人员不得在两个及以上电梯维保单位从事电梯维保工作。
(一)按照规定的维保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日常维保方案,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二)实施维保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至少一人持证,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三)在维保作业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四)配备远程监测系统,真实记录维保过程和结果,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员确认签字,建立维保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少于四年;
(五)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考核检查,并做出客观记录;
(六)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保人员应当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市区内抵达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一小时;
(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记录保存不少于两年;
(八)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
(九)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置;
(十)法律法规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Chapter 5检验检测
电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客观及时出具报告,对检验结果、鉴定结论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使用管理单位按期申请检验,对逾期未申请检验的,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在电梯轿厢内、出入口处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公布最近一次电梯检验信息;
(三)在检验活动中,对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保单位执行安全技术标准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四)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结果报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检验机构发现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移装的;
(二)使用超过十五年的;
(三)发生电梯事故的;
(四)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五)故障频率高,多次受到电梯故障投诉的。
开展安全评估的单位应当提出继续使用、缩短定期检验周期、维修、改造或者报废的意见。
住宅小区的电梯经安全评估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结果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显著位置;评估结果可以作为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
Chapter 6事故救援和处理
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救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在开展救援的同时,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事故责任认定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因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Chapter 7监督管理
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监督抽查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受委托的机构应当出具检查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梯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都可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Chapter 8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二)未依法设置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制定电梯突发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四)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
(五)未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一)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未按规定时限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的;
(二)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三)未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