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和经营记录制度,对其销售的电梯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安全性负责,不得销售下列产品:

(一)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

(二)无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产品;

(三)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翻新拼装的产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