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电梯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的数量,每五十台电梯配备一名,不足五十台的至少配备一名;未按规定配备电梯安全管理员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安全管理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二)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三)组织制定电梯操作规程;

(四)组织开展电梯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五)组织开展电梯定期自行检查工作,编制电梯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

(六)按照规定报告电梯事故,参加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七)进行电梯运行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发现电梯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用电梯,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

(八)纠正和制止电梯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九)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进行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