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电梯停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识,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切断电梯主电源,并将电梯停用的原因、期限和相关处理措施进行公示。

电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重新启用的,办理启用手续。

电梯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决定报废后三十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