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2, 2020
- In force from
- July 2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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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4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州(市)、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的管理工作。
Chapter 2房地产开发
(一)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四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市场监管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城市规划、房产等部门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转让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立项手续,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综合验收;实行分期开发的,也可以分期进行验收。
Chapter 3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
(四)以房地产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五)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六)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
(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依法被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六)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房地产。
(一)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合同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
(二)投入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证明材料;
(三)开发项目的总平面图和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收取和使用预售款监管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预售合同、房屋使用说明书和房屋质量保证书,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
(二)非私人所有的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的房地产和市政等公益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权证的;
(二)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经鉴定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七)已抵押,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Chapter 4房地产中介服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进行中介服务活动。
房地产价格评估除涉及国有资产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机关、组织不得指定或者强制要求评估。
Chapter 5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一)买卖、赠与、交换、转移房地产的;
(二)继承、分割、合并转移房地产的;
(三)依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和仲裁机构裁决、调解作出的房地产转移的;
(四)房地产用途、名称、坐落地址或者面积发生变化或者改变的;
(五)房地产权利人名称或者姓名发生变化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明材料的或者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二)依照本条例在公告期限内,其他人提出异议并确有理由和证据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不在所辖区域的;
(四)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五)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权属清楚,产权资料齐全的应当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暂缓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房屋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