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但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

(二)非私人所有的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的房地产和市政等公益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