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6, 2020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0
- Articles
- 67 articles
(2013年4月24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4年3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月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评估分析交通安全状况,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资源规划、住建、城管、交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所属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单位车辆管理。
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Chapter 2车辆和驾驶人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应当及时查询违法信息,对有违法信息的依法接受处理。
禁止在机动车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采集识别的材料。
(一)超过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的电动车;
(二)超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的机动轮椅车;
(三)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
(四)其他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目录的车辆。
前款规定的车辆违法上道路行驶的,按照机动车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本市禁止生产、销售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目录的机动车型。
Chapter 3道路通行条件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通行状况实时监测机制,及时发布实时路况信息,引导交通出行,疏解道路交通拥堵。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占用道路设置指路牌、隔离设施、交通标线等设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信号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使用投诉制度。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查验,对不符合设置标准及损毁、故障的交通信号及交通安全设施,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或恢复。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施工。在城市主要街区、主干道进行作业的,按照昼夜施工控制工期。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进入该作业路段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清晰、醒目的车辆分流引导标志。
因紧急抢修工程挖掘占用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疏导。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公交专用道。在非机动车道设置公交专用道时,应当采取隔离措施,保障非机动车通行。道路通行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
设置公交车线路和长途汽车、旅游汽车、出租车站点,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改为商贸、餐饮、娱乐等场所时,有关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对道路交通有重大影响且无法消除的,不予批准。
铁路道口的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保道口安全和交通顺畅。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库。
经批准建设的停车场、库,不得改变用途。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库。
Chapter 4道路通行规定
(一)同方向设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自行机械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二)通过设有方向指示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同方向直行车辆放行时,有左转延长待转区的,左转弯的车辆应当进入待转区等待;
(三)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四)夜间在有照明的城市道路上行驶时,不得违规使用远光灯;
(五)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物品,不得遮挡车窗,不得从车窗、车门以及后备箱处突出到车身以外;
(六)不得有赤脚、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高跟鞋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及其他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七)驾驶二轮摩托车时不得在驾驶人身前载人,不得相互追逐和攀扶其他车辆;
(八)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已进入路口的车辆不得在路口内停车等候,应立即就近驶出路口;
(九)变更车道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不得一次性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但符合交通信号要求的除外;
(十)变更车道时应当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
(十一)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右侧车道的车辆让左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十二)右转弯时应当让同方向直行的行人或者直行、左转弯的非机动车先行;
(十三)牵引故障机动车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车辆遇有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列队横过车行道时,应停车让行。
车辆遇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主动让行。
公交车、九座以上的载客车辆可以全天使用公交车专用道;其他机动车可以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的时段使用公交车专用道。
(一)在站点内单排靠边停车;
(二)暂时不能进入站点的,依次单排等候进站;
(三)不得在站点以外的地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
(四)驶离站点时单排依次按顺序行驶。
(一)作业时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机动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按顺行方向行进;
(三)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作业现场划出作业区,并设置围挡。在作业区来车方向白天不少于五十米、夜间不少于一百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
(四)因作业造成道路拥堵,作业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要时,作业车辆及人员应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五)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确认安全,直行通过。
教练车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路段和场地行驶。
学员在规定路段练习驾车时,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不得在机动车快车道行驶。
教练车不得从事非教学活动,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
(一)在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内按交通标志、标线规定停放,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顺行方向停放;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人行横道、禁停区域、导流带、无障碍设施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
(二)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三)进出停车场、客运站、商场、医院、学校等,遇有停车泊位已满无法进入时,不得占道排队等候。
在设有出租汽车站点的路段,出租汽车在站点靠右侧路边停车上下乘客;在未有站点的路段,出租车不得在公交车站三十米内停车上下乘客。
(一)按照道路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二)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避让;
(三)保持非机动车的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完好;
(四)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
(五)驾驶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应当年满十二周岁;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七)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机动车专用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八)不得醉酒驾驶;
(九)不得在机动车辆之间穿行;
(十)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双手离开车把、手中持物、牵引动物;
(十一)人力三轮车不得载人;
(十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十二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十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但二级以上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以搭乘一名陪护人员;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附载货物时,质量不得超过二十千克。
(一)按照道路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严禁闯红灯;
(二)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三)横过道路时,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走行人过街设施;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走人行横道;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遇有机动车让行的,应当快速通过;
(四)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机动车专用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五)不得在道路上使用电动平衡车、沙滩车、轮滑、滑板车、儿童自行车等运动娱乐和滑行工具;
(六)在车行道上不得拦车、带路、乞讨或者从事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七)不准翻越、倚坐、搬移、踩踏、污损交通隔离设施。
(一)在机动车道上停车时,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二)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
(四)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或者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不得乘坐;
(五)不得违反规定搭乘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和人力三轮车;
(六)不得乘坐非法营运的车辆;
(七)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在后座正向骑坐,并戴安全头盔;
(八)乘坐公交车、出租车或者长途汽车应在站点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Chapter 5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突发事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通信等平台免费发布信息,有关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一)建立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三)建立对本单位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四)建立机动车和驾驶人安全技术档案,机动车档案中应载明机动车安全状况及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信息;驾驶人档案应载明安全教育、驾驶证审验及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信息;
(五)建立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减少交通违法行为,预防交通事故;
(六)道路客货运输单位应当配备交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制定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检查,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办法,合理设置快速理赔服务站点,方便事故处理。
对于符合快速理赔标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家禽、家畜以及宠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管理人违反相关规定或者未尽到管理义务的,应承担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车辆驾驶人有引发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Chapter 6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车辆遇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未主动让行的,对机动车处二百元罚款,非机动车处五十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