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同方向设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自行机械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二)通过设有方向指示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同方向直行车辆放行时,有左转延长待转区的,左转弯的车辆应当进入待转区等待;

(三)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四)夜间在有照明的城市道路上行驶时,不得违规使用远光灯;

(五)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物品,不得遮挡车窗,不得从车窗、车门以及后备箱处突出到车身以外;

(六)不得有赤脚、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高跟鞋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及其他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七)驾驶二轮摩托车时不得在驾驶人身前载人,不得相互追逐和攀扶其他车辆;

(八)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已进入路口的车辆不得在路口内停车等候,应立即就近驶出路口;

(九)变更车道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不得一次性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但符合交通信号要求的除外;

(十)变更车道时应当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

(十一)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右侧车道的车辆让左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十二)右转弯时应当让同方向直行的行人或者直行、左转弯的非机动车先行;

(十三)牵引故障机动车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