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在道路上进行市容保洁、市政维修、绿化养护等作业的机动车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时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机动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按顺行方向行进;
(三)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作业现场划出作业区,并设置围挡。在作业区来车方向白天不少于五十米、夜间不少于一百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
(四)因作业造成道路拥堵,作业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要时,作业车辆及人员应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五)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确认安全,直行通过。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