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各项交通安全防范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三)建立对本单位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四)建立机动车和驾驶人安全技术档案,机动车档案中应载明机动车安全状况及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信息;驾驶人档案应载明安全教育、驾驶证审验及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信息;

(五)建立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减少交通违法行为,预防交通事故;

(六)道路客货运输单位应当配备交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制定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检查,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