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对窃电时间难以查明的,窃电量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确定:

(一)按照窃电前正常月份用电量与窃电后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

(二)在总表上窃电的,按照各分表电量之和减去总表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

(三)按照同类产品平均用电的单耗乘以窃电电力用户生产的产品产量,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再减去抄见电量计算;

(四)安装负荷监控装置等用电管理终端设备的,可以按照负荷监控装置等设备记录的负荷曲线计算。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