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供用电条例/Chapter 4 电力使用Article 44In force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窃电时间及窃电量的,可以按照下列时间计算窃电量:(一)生产经营电力用户窃电天数至少按照一百八十日最多不超过二百四十日计算,每日窃电时间按照十二小时计算;(二)其他电力用户窃电天数至少按照一百八十日最多不超过二百四十日计算,每日窃电时间按照六小时计算。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Article 4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