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供用电条例/第四章 电力使用第四十三条有效对窃电时间难以查明的,窃电量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确定:(一)按照窃电前正常月份用电量与窃电后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二)在总表上窃电的,按照各分表电量之和减去总表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三)按照同类产品平均用电的单耗乘以窃电电力用户生产的产品产量,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再减去抄见电量计算;(四)安装负荷监控装置等用电管理终端设备的,可以按照负荷监控装置等设备记录的负荷曲线计算。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