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不得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不得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得制造、出售窃电装置。
本条例所称窃电是指采取下列不计或者少计电量的用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的;
(二)绕越或者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的;
(三)伪造或者开启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的;
(四)故意导致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的;
(五)安装使用窃电装置的;
(六)采取其他方法窃电的。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