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用电行为:
(一)擅自使用已办理暂停或者已查封的电力设备的;
(二)私增用电设备容量或者不补办增容手续的;
(三)擅自迁移、改变或者操作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和辅助设施的;
(四)使用淘汰或者质量不合格的用电设备,用电设备产生的谐波超出标准,在限期内未整改的;
(五)拒不执行限电方案的;
(六)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用电的。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