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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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2, 2020
- In force from
- May 2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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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1日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道德模范、先进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中发挥表率作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衢州有礼周,组织开展集中宣传、主题论坛、志愿服务等活动,并可以组织开展具有地方、行业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Chapter 2基本行为规范
(一)衣着得体、用语礼貌,不赤膊、不大声喧哗、不争吵谩骂;
(二)维护公共秩序,购买商品、等候服务等自觉依次排队,不插队;
(三)室外开展广场舞、文艺表演、体育锻炼、商业展销等活动时,合理选择时间、场地,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四) 咳嗽、打喷嚏时用纸巾、手帕或者袖肘等遮住口鼻,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期间按规定佩戴口罩;
(五)保持环境整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不乱倒垃圾、污水;
(六)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七)不在树木、地面、电杆、公共卫生间、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随意刻画、涂写、张贴;
(八)爱护绿化,不破坏草坪、树木、绿篱等绿化和绿化设施;
(九)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十)文明如厕、保持清洁,爱护公共厕所设施。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佩戴口罩具体规定,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听从志愿者引导,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规定的地点停放车辆,不占用消防通道、应急车道,不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
(二)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和超车,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或者积水路段减速缓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三)公交车辆和出租车上下客规范有序停靠,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有序上下车,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五)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非机动车时,不抛撒物品;
(六)行人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随意横过道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七)行人通过路口、横过道路或者遇机动车让行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快速通过,不得有看手机、嬉戏等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行为。
(一)邻里之间团结友爱,和睦共处,互相理解,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依法、有序、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二)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向建筑物外抛撒物品,不私接管线,不乱放杂物,不乱停车辆,不乱搭乱建,不占用消防通道,不占用消防登高场地,不侵占公用空间,不在公共绿地种植瓜果、蔬菜;
(三)不违反用电安全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
(四) 控制房屋装修噪声、粉尘,每日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不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
(五)在阳台、窗台、屋顶、平台、走廊等空间进行浇灌、清理活动,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
(六)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七)不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
(一)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文明节庆、婚嫁、殡葬、祭扫,不铺张浪费、不赌博、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二)爱护公共设施、风貌景观;
(三)保持村容村貌整洁,不乱搭乱建;
(四)保护生态环境,保持河道、池塘、水库等水体干净整洁,不违反规定洗涤、游泳、垂钓、养殖和捕捞。
(一)弘扬孝德文化,尊敬长辈,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
(二)夫妻和睦,互敬互爱,勤俭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
(三)兄弟姐妹友善关爱,平等相待,相互扶助;
(四)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养文明行为习惯。
携带犬只外出应当束犬链(绳)、佩戴犬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不携带犬只进入设置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在公共场所拴养、圈养犬只。
在英雄烈士纪念园(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
两人以上就餐应当使用公筷公勺或者分餐。
餐饮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公筷公勺或者提供分餐服务。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公筷公勺和分餐配备使用规定,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制定并公布。
(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浙江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浙江省一般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禽家畜,适用畜牧法律、法规的规定。
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按照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管理。
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企业应当合理、有序投放车辆,采用设置电子停车围栏等技术手段规范停放秩序,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及时清理随意停放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车辆。
Chapter 3倡导与鼓励
倡导中小学校在师生礼仪中使用作揖礼。
倡导大型商场、酒店、银行等行业在服务中使用作揖礼。
作揖礼具体规范,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制定并公布。
(一)见义勇为;
(二)扶老、救孤、助残、济困、赈灾、助学和关爱特殊群体等活动;
(三)紧急现场救护;
(四)志愿服务活动;
(五)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六)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
鼓励有关单位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工作提供便利和保障。
Chapter 4实施与保障
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旅游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应当设置爱心座椅。
大型商场、文化体育场所、广场、旅游景区、公园等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卫生间、无障碍卫生间、第三卫生间,保持开放、整洁,便溺、盥洗等设备正常使用。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套设置无障碍设施、母婴室、自动体外除颤器等设施设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褒扬、奖励并给予相关待遇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司法行政等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设立并管理关爱基金,对生活困难的道德模范、先进人物等给予帮扶。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等行为进行鼓励、引导,畅通捐献渠道;应当组织紧急现场救护知识培训,提高公民实施救护能力。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开办文明行为宣传栏目、专题节目和刊登、播出文明行为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配备公筷公勺和提供分餐服务情况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分级管理,对餐饮服务机构未配备公筷公勺或者未提供分餐服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组织、督促星级饭店、绿色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配备公筷公勺和提供分餐服务,将其纳入有关评定、考核内容,对星级饭店、绿色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未配备公筷公勺或者未提供分餐服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Chapter 5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经营管理者对吸烟行为不予劝阻或者不及时报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其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对其营业场所内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的,由公安机关、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前款规定建筑物所在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对抛撒物品行为不予劝阻或者不及时报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