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避免对他人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影响。

携带犬只外出应当束犬链(绳)、佩戴犬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不携带犬只进入设置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在公共场所拴养、圈养犬只。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