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衣着得体、用语礼貌,不赤膊、不大声喧哗、不争吵谩骂;
(二)维护公共秩序,购买商品、等候服务等自觉依次排队,不插队;
(三)室外开展广场舞、文艺表演、体育锻炼、商业展销等活动时,合理选择时间、场地,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四) 咳嗽、打喷嚏时用纸巾、手帕或者袖肘等遮住口鼻,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期间按规定佩戴口罩;
(五)保持环境整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不乱倒垃圾、污水;
(六)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七)不在树木、地面、电杆、公共卫生间、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随意刻画、涂写、张贴;
(八)爱护绿化,不破坏草坪、树木、绿篱等绿化和绿化设施;
(九)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十)文明如厕、保持清洁,爱护公共厕所设施。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佩戴口罩具体规定,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