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绿化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19, 2020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0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19年10月30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加强城乡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绿化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州、地区、县(市)林业和草原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村庄、国省道、县乡道和农田防护林的绿化管理工作。
州、地区、县(市)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化的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国土绿化和义务植树宣传,普及绿化知识,引导全社会参与绿化建设和保护。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开发、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城乡绿化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乡绿化服务工作。
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与举报。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选用的绿化树种应当以乡土树种为主、多树种混交搭配;选用的植被种类应当适应本地生长条件、经济合理、耐旱耐寒耐盐碱。
禁止引进或者选用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影响生态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树种和植被,已经种植的应当更换。
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绿化建设,应当遵守绿化与造林技术规程,确保造林成活率。
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养护期进行养护,养护期满后向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鼓励村民委员会、村民对村庄周围的空地、村庄内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由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给予适当补贴。
Chapter 3保护与管理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道路绿化、防护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由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受委托的其他服务机构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受委托的其他服务机构的,由居住区街道办事处代为管理;
(五)国道、省道、县乡道和农田防护林由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乡镇、村庄的公共绿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
(七)村民田间地头、房前屋后的绿化由权属人负责。
除前款规定外,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因病虫害等原因造成树木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在当年植树季节内予以补栽。
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临时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范围和期限用地。临时使用期满后,应当清理现场,限期恢复绿地。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一)擅自改变绿地用途;
(二)擅自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四)损坏花草和绿化灌溉、管护等设备设施;
(五)在树木上刻字、打钉、拴系牲畜、拉绳晒物、设置广告牌、标语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有第(二)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有第(四)、(五)、(六)项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