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3, 2020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0
- Articles
- 46 articles
(2019年12月27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五)督导相关单位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六)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
(七)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并协助相关单位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Chapter 2倡导与鼓励
(一)爱护公共环境、公共设施,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开展垃圾分类,爱护城市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内种植的花草树木;
(二)遵守公共秩序,公共场所着装整洁,言行文明,购买商品或者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出后进,参加文艺表演、体育比赛、展览会等公共活动服从现场管理;
(三)树立新风,移风易俗,破除陋习,文明节庆,文明用餐,文明祭祀,文明办理婚丧嫁娶;
(四)倡导生态人文理念,做好秋冬时节市政指定路段落叶景观的保护性存留,维护景观效果;
(五)文明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上下车,先下后上,主动为需要帮助者让座,爱护公共交通设施;驾驶车辆礼让行人,车辆停放规范有序,发生交通意外时及时救助伤者和需要帮助的人员,友好协商解决交通纠纷;骑行非机动车注意避让行人,共享单车有序停放在指定区域;
(六)文明旅游,爱护景区环境和设施,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古树名木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
(七)文明就医,遵循医学规律,配合诊疗,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通过正当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八)文明施工,科学规范管理施工现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避免对周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九)文明经商,诚信经营,文明服务,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文明上网,提倡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合法权利,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十一)家庭文明,尊敬长辈,夫妻和睦,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养和传承良好家风;
(十二)社区文明,邻里之间团结互助,和睦共处,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维护公共空间,爱护公共设施,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十三)校园文明,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学生文明行为,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和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十四)乡风文明,参与美丽乡村建设,践行村规民约,保护生态环境,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鼓励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鼓励和支持公民为急需救助的人员拨打求助电话呼救,并提供必要帮助。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人员,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村民委员会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引导职工、居民(村民)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Chapter 3约束与治理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不停车礼让,随意变道、加塞、不按规定使用喇叭,向车外抛物,乱停乱放;
(二)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隔离栏;
(三)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
(四)出租车驾驶员非法揽客、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五)占用公共绿地种植果蔬、晾晒物品;
(六)违反规定堆放物品,违法搭建、占道经营、占用公共停车位;
(七)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八)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九)违反规定焚烧、抛撒祭祀物品;
(十)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十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垃圾、杂物;
(十二)乱写乱画,乱贴乱发广告;
(十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
(十四)遛犬不牵绳、不清理粪便、遗弃犬只;
(十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志,未做到安全牢固、整洁完好、内容健康、书写规范,出现空置、破损、污迹、褪色,在树上拴挂、钉固的。
推进与保障
(一)公交场站、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生活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
(六)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妇女儿童活动场所等公共文化设施;
(七)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八)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应急避难场所、公共厕所、街道、楼宇等的地名标志和指示设施;
(九)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十)志愿服务站(岗)等志愿服务设施;
(十一)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的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和管理,保证其整洁完好、运行正常。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引导文明出行。
监督与检查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对相关责任单位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文明单位评审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和依法制止;对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并协助取证。
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和答复,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焚烧、抛撒祭祀物品的,由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有权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附则